企业自查报告

时间:2025-01-26 19:20:53
企业自查报告

企业自查报告

在人们素养不断提高的今天,大家逐渐认识到报告的重要性,多数报告都是在事情做完或发生后撰写的。我们应当如何写报告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企业自查报告,欢迎阅读与收藏。

企业自查报告1

一、重大投资项目情况

1.20xx-20xx年重大项目投资情况,项目决策、实施程序是否规范;

2.已完工(完成投资)项目的效益情况,对达不到预期效益的,分析查找原因;在建项目进展情况,投资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是否存在重大风险,是否制定风险防控措施;

3.工程建设项目落实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等规定情况,是否存在超概算、超预算现象;

4.境外项目投资情况,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5.项目跟踪审计和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1.近五年投资计划编制、执行情况,投资规模与方向,实际投资与计划的偏差及原因,是否严格控制计划外投资;

2.投资资金筹集、到位情况,投资对企业资金安全的影响,是否存在较大财务风险;

3.年度投资计划与战略规划、财务预算的衔接情况,围绕“转、调、创”,分析企业的投资方向、结构、领域;

4.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投资情况,分析投资效果;

5.分析近五年投资对企业相关经济指标拉动影响,对加快企业主业发展、结构调整、增强创新能力、提升核心竞争力等方面的影响促进作用。

三、投资管理制度及机制

1.企业投资决策、实施、后评价、责任追究等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执行情况;

2.投资内部职责权限划分情况,投资管理机构运行是否科学有效,是否对权属企业投资实施有效管控;

3.是否严格执行《山东省省管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

企业自查报告2

据县纪委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吉纪发[20xx]8号《关于加强“三公经费”管理及监督检查的实施方案》要求,我局对20xx年1月以来的“三公经费”使用情况及20xx年11月以来公务卡制度执行情况开展了自查,并将“三公经费”使用情况在局政务公开栏内进行了公布。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领导

我局成立了以局长同志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和局属各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的“三公经费”管控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办,同志任主任,负责“三公经费”管理及公务卡制度执行情况的日常事务。

二、狠抓落实,严控各项经费支出

1、公款出国(境)费

今年上半年我局没有出国(境)事项发生,此项费用不存在。

2、公务用车费

我局对公车运行费用实行定点维修、定点加油、统一保险和统一报废更新制度,每季度对燃修费用进行公示,接受监督。如实登记上报公务车辆情况,节假日严格执行公务车辆统一停放在单位院内的规定。今年上半年,公务用车费为20981.37元,比去年同期下降了66%。

3、公务接待费用

我局的公务接待严格执行“三定”、“四不准”制度,不存在公款大吃大喝及高消费娱乐

等情况,公务接待费为12222元,比去年同期下降了81%。

  4、公务卡使用情况符合相关规定

公务卡使用按有关规定执行,费用开支用公务卡结算,只有少数临时性开支用现金结算。

三、完善监管,防控共建长效机制

根据自查结果,我局严格“三公”支出管理,提出了九项强化措施。

一是提高工作效能。增强行政成本意识,努力提高执行力,超前谋划,按时保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是加强对会议经费的管理。控制会议时间、会议规模,尽量利用机关会议室,能够简化会议形式的一定要简化。

三是加强对考察及差旅费的管理。控制出市参加会议、考察的人数,不安排没有实际意义的公务考察活动。

四是加强对公务车辆的管理。规范和控制公务用车修理、用油等行为;最大限度提高单车使用效率。

五是加强用电管理。对空调、照明等进行统一管理,提倡节约用电。

六是全力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纸张使用。

七是控制公务接待费用。严格执行“三定”、“四不准”制度,控制接待标准。

八是规范大宗购置及办公用品管理。大宗商品购置一律按政府采购规定实施,办公用品采购实行定点采购。

九是规范财务管理。公务费用支出实行计划管理,规范报批手续,实行“一支笔”审批和财务公开制度。

企业自查报告3

按照****市建筑企业管理站《关于开展xxx年建筑市场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的要求,我司高度重视,及时对开展市场行为专项检查工作进行了研究与部署。

在安全生产方面:

1、我司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和安全技术规程,施工场地建立安全责任制,健全安全组织机构,在管理生产的同时负责管理好安全工作。各种技术人员和各种工人都在生产岗位上对安全生产负责。

2、施工现场制定安全管理细则,配有专职安全员,并在每个班组设有一个兼职安全员,所有的工程开工前必须要有施工组织设计和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对施工现场要有书面技术交底制度。

3、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必须佩带证明其身份的证或卡,定期检查安全制度、安全检查记录。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必须定到人、定时间、定措施,完成事故隐患的整改通知。要建立安全教育制度,对新工人进行三级安全教育,要有安全教育内容,对专职安全员要进行年度培训考核。建立班前安全活动制度并有记录,对施工现场要有安全标志及平面图。

4、在施工人员进入现场必须做到“三宝”的个人劳动保护用品,每个职工必须做到文明施工,场地整洁,材料堆放整齐,对场地、道路、排水口、危险处要设安全标志,现场宿舍要有消防措施、制度和灭火器材。要建立门卫保卫制度, 现场要有安全标语。对于生活设施:食堂人员要有上岗证、卫生证等。保证供应职工的饮水卫生。

5、对各种机械操作人员应按规定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发证才能操作,严禁无证上岗,对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必须按电气规程组织施工方案。现场用电必须有防护措施,一定要采用三相五线制,必须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规定,对于非电工人员不准乱拉乱接,对安装维修拆除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由电工完成,电工必须持证上岗。

同时我司在使用农民工的管理上,严格按照《劳动法》《工 、 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每月按时发放,绝不拖欠或克扣。强化目标管理,积极落实农民工工作责任。建立工作台帐,积极规范农民工工作程序。我司将继续严格按章作业,安全文明施工,力争建设优质工程,品牌工程。

企业自查报告4

  一.执业人员责任制落实情况

为了明确责任,成立了以公司经理为组长,分管副经理为 ……此处隐藏17658个字……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1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三)生产企业申请材料电子光盘;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

第十三条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省安监局根据审查情况,做出颁发或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审查过程中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四条

对决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省安监局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生产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或相关证明材料。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提供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复制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隶属关系的,应提交隶属关系变更的证明材料,报省安监局和企业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六条

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生产、储存装置(设施)未发生改建,仅对主要生产工艺进行变更或在原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变更(含新增)产品的,应当由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进行专门的安全评价,在变更实施前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安全评价报告。

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应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和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如变更后企业重大危险源发生变化的,还应提供重大危险源重新备案的证明文件复制件。

以上两款变更涉及到危险化学品产品品种变化的,还应提交有关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的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

生产企业提出变更申请,应填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相应文件、资料,经审查部门审查合格后,省安监局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生产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应当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符合企业现状的文件、资料和原安全生产许可证。

对生产企业的延期申请,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

第十九条

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条件的,可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一)生产企业出具的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说明(加盖企业公章);

(二)生产企业取得的二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复制件和达标后每年的标准化自评报告;

(三)生产企业3年内接受当地安监部门监督检查的检查记录和复查记录(每年仅需提供1份)复制件;

(四)当地安监部门出具的企业3年内未发生死亡事故的证明。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上分别载明编号、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济类型、许可范围、有效期、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内容。其中正本“许可范围”注明“危险化学品生产”,副本“许可范围”载明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品种、生产能力。

同一生产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场所的,按一个企业核发一张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许可范围”中分别注明该生产企业的每个生产场所及对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品种、生产能力。

同一个生产企业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名称的,只核发一张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对决定变更、延期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省安监局颁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的,变更后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不变,注明变更日期。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遗失、损毁的,生产企业应在遗失、损毁后及时向省安监局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证明,申请补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原所著事项不变。

第二十三条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安监局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超越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违反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第二十四条

发现生产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安监局应当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或未被批准延期的;

(二)终止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第二十五条

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前,应当自主选择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机构编制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省安监局对安全评价报告的有关要求,同时,还应对生产企业是否符合《实施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逐一进行专门评价,分别提出“符合”或“不符合”的明确意见。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对安全评价过程中发现的生产企业存在问题和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确认。

安全评价机构应在安全评价报告结论中,对生产企业作出“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或“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明确结论,并对其作出的评价结论负责。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发证以及档案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台帐。

省安监局定期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颁发、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各市、县(市、区)安监局负责所辖区域内生产企业的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生产企业有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实施办法》的行为,应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理总局令第15号)、《实施办法》等的规定依法处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xx年5月10日起施行。原《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苏安监〔20xx〕1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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